律師:借錢給別人之前,務必注意這1件事情!
借錢給別人前,務必做好這一件事!
在處理借貸糾紛,「錢借出去拿不回來」的事情層出不窮。多數人認為有對話紀錄或聊天截圖就足夠,卻忽略了民法中關於借貸契約成立的關鍵要件。以下由律師帶您了解,借錢前後應注意哪些法律細節,避免事後難以舉證、導致敗訴。
目錄
►一、借貸契約的成立:必須「交付借款」才算成立

多數人以為只要雙方談好金額與利息、就成立契約,但在法律上並非如此。
📌 根據《民法》第474條第一項規定:
「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」
也就是說,借貸契約屬於「要物契約」,
只有在貸與人實際交付借款(例如匯款、現金給付)後,契約才正式生效。
✅ 換句話說:
只有「錢真的給出去」,法律上才承認有借貸關係。
單純的口頭承諾、LINE訊息,但尚未實際交付借款,都不算成立借貸契約。
►二、想要提告對方還錢,必須先證明「真的有給錢」


若對方欠錢未還,你想向法院主張雙方有借貸契約,並要對方還錢
你必須同時證明兩件事:
1️⃣ 雙方有借貸意思表示(例如有借據、聊天紀錄等)
2️⃣ 你確實已交付借款
若無法提出轉帳紀錄、匯款單據或有現金交付給借用人
法院可能就會認為雙方尚未成立借貸契約,
進而判決你敗訴。
📌 實務上常見情況:
雖有借款契約,但上方沒有寫到已交付借款,法院仍認定雙方未成立借貸契約。
⚠️ 民事訴訟強調「舉證責任」,
若有舉證責任,卻無法舉證成功,法院就會判你敗訴!
若有舉證責任,卻無法舉證成功,法院就會判你敗訴!
►三、避免欠錢不還的方式

若想要避免上開風險,律師教你一招!
請在借貸契約上直接記載:
「借用人當日已收到借款新台幣○○○元整無誤。」
📖 根據最高法院 69 年台上字第 3546 號判決 意旨:
若契約明載「已收到借款」,法院可認定借款已交付。
這表示,即便日後對方否認有收到錢,
但因為契約中有這句話,
法律上就會推定「借款交付完成」,轉由對方負舉證責任反駁,
這對貸與人相當有利。
✅ 律師建議:
借貸契約、收據,都應完整記載日期、金額、雙方簽名,
並盡量保存好轉帳或匯款證據,確保無爭議。
借貸契約、收據,都應完整記載日期、金額、雙方簽名,
並盡量保存好轉帳或匯款證據,確保無爭議。
►常見問題QA:借貸契約疑問解析
❓問:我是給現金,但忘了簽收據,怎麼辦?
💁♂️答:可以看當場有無證人,或用套話方式來蒐集證據。
❓問:有沒有借貸契約書範本可以參考?
💁♂️答:建議諮詢律師,由律師確認好您的案情後,再提供給您契約書範本的服務哦。
❓問:朋友臨時急用錢,說之後再補寫借據,可以嗎?
💁♂️答:建議不要。
如果不得已,也至少要留下相關的對話證據哦。
❓問:借貸契約,至少要記載哪些事項?
💁♂️答:貸與人跟借用人個人資料、借款金額、還款期限、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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